机构职能 1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;组织领导、协调、监督审计业务。 2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,提出加强和完善有关政策、规章制度及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。 3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的规定,直接进行下列审计监督: (1)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。 (2)县级各部门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。 (3)县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、向县长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,受县政府委托,向县人大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。 5、山西省审计厅、朔州市审计局授权审计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、负债和损益状况。 6、山西省审计厅、朔州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。 7、本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、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。 8、山西省审计厅、朔州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、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。 9、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、环境保护资金、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、资金的财务收支。 10、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、负债、损益状况。 11、县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、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。 12、指导与监督内部审计;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。 13、其它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。